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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未开票收入”栏再出新规一不小心税控盘可能就被锁死!将无法开票!

发布时间:2023-08-15 16:17:01 人气: 来源:bob平台官网入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增值税新的比对办法,一度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增值税申报比对,稍有不慎,税控设备会锁死,将造成无法开票!

  以往不法分子利用“未开票收入”栏任意填写负数,由此产生“暴力虚开”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对这一缺陷进行了相应修正。本条比对规则实施后,未开票收入如填报负数,将造成比对异常,税控设备锁死后,纳税人须前往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专设申报异常处理岗对异常比对结果进行核实,核实无问题后才能对纳税人税控设备做解锁。

  以往纳税人用进项税额“负数”转出来增加进项,调减或少交税款,本次新规出台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如小于零,将造成比对异常,税控设备锁死,纳税人须前往税务机关接受核实,经核实无问题后才能解锁,否则就没办法开具发票。

  税盘锁死情形三:申报免税销售额或者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未备案,税控盘将被锁死!

  除了小微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外,享受其他增值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如“未备案,先申报享受”,将造成比对异常,税控设备锁死后,纳税人须前往税务机关,尽管对于此类比对异常信息,税务机关会直接进行解锁,但往返税务机关和税控锁死导致没办法开票会给纳税人经营带来不便,建议纳税人在申报免税之前先办理备案手续。

  PS: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填报当期发生销售额时需区分增值税专用售额和增值税普通售额,分别填入对应的申报栏次。

  1.当期已认证或确认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税款合计数≥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

  2.经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款合计数≥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

  3.代扣代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

  4.《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进项金额合计数≥本期申报抵扣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税额;

  5.依据相关凭证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应凭证税额;

  等于:红字专票进项转出额=申报表中进项转出中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注明的进项税额。

  2.申报比对不相符:除纳税人仅因相关资格尚未备案造成比对不符可以解锁外,其他不正常的情况需按规定转交申报异常处理岗处理,涉嫌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转交稽查部门处理,经处理完毕后可以解除异常,对纳税人税控设备做解锁。

  主管税务机关能结合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将征税的方法、发票开具等业务存在特殊情形的纳税人列入白名单管理,并根据真实的情况确定所使用的申报比对规则。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①下一步对会计专员做账要求与报税要求将会慢慢的细化,提醒财务专员慎重报税,仔细填表!

  答:税控设备硬件不要升级处理;开票软件要升级至V2.0.22版本,可在线自动升级或手工升级。

  答: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变更税率,只要将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5月1日零时软件自动更新税率。

  答:开票软件升级后,5月1日零时,重新进入软件,税收分类编码将自动更新,即17%税率更新为16%税率,11%税率更新为10%税率,无需再重新赋码。

  注意:若开票软件未升级,5月1日零时登录软件,系统虽然会自动更新税收分类编码,但原商品编码库中17%和11%的商品税率不会自动替换为16%和10%税率,需要手工批量修改。请您及时升级开票软件至V2.0.22版本。

  答:5月1日之前税收分类编码还是显示17%和11%,5月1日零时开始步入开票软件税收分类编码显示16%和10%。

  5、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之后,是否能直接开出16%和10%税率的发票?

  6、开票软件已升级,5月1日之后是否还可以开具17%和11%税率的发票?

  答:对于5月1日之前发行并生效的一般纳税人,开票软件升级之后,还能够正常的使用17%和11%税率开具蓝字发票;对于5月1日之后生效的一般纳税人,没办法使用17%和11%税率。

  7、销售方2018年3月份销售货物已按17%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购买方表示可能5月份要退货,请问到时候销售方该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有关法律法规,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对应蓝字发票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答:可以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取得的按17%或11%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含4月30日前开具的),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的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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